规章制度

转发: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提及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必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含导师)。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且均不包含增刊。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在学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学、历史学、哲学学科

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期刊上;

(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学科

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或在SCI、EI、SSCI、A&HCI检索源期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被收录。

(三)理学学科

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并被SCI收录;或者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至少被SCI检索1篇;或者在本学科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被SCI收录。

(四)工学学科

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国际学术期刊上;或者在本学科领域的重点期刊或有代表性的CSCD核心库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重点期刊至少1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除“双盲”评审:

(一)理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二)工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者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上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须在北大核心、CSCD、CS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录用通知)。

第六条 专业学位及高校教师硕士不作发表论文要求,但学位论文要求进行双盲评阅。

第七条 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答辩前至少应有1篇以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且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或省级及以上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以在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以录用通知书形式确认的论文不超过1篇(正式发表以后方能取得学位证书)。发表在高等学校学报上的论文不超过1篇。

第九条 各检索源期刊以研究生入学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

第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2,署名湖南大学)1项,或获得国内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署名湖南大学)1项,可视为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获得国外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署名湖南大学)1项,可视为在被SCI收录的国际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被收录。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可视为在本学科领域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一条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相当于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新华文摘》论点摘要收录,相当于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在被SCI、SSCI、EI收录的国际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视为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被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视为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日报》理论版(理论周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CSSCI或CSCD。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管理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博士留学生若通过研究生院申请盲评和免盲评阅,与本校本国学生要求一致。对于申请由学院送审的博士留学生,理工科要求有1篇SCI,人文社会学科要求有1篇重点。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2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湖大研字[2010]3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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