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 鼓励在校本科生赴国(境) 外学习,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 学校设立“本科生出国(境) 学习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大外字[2018]9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湖南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列支, 用于鼓励学生赴国(境) 外一流大学、 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并获得学分。
成立“湖南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按照《湖南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学院成立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院教授代表、主管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学院本科生工作院长助理、本科生辅导员、本科生教务秘书、外事秘书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我院委员会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评审委员会主任:何人可
评审委员会副主任:赵亚辉 谭浩
委员:赵江洪、季铁、王莎、袁翔、许潞、李祎娟、沈鸿英、谢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出国(境)进行 90 天(含)以上的交流学习并获得学分者,每人次奖励金额不高于 3 万元(人民币,以下同);90天以下者, 每人次奖励金额不高于 1 万元。具体每人次的奖励标准将根据申请者在国(境)外的综合表现、每年学校分配的金额和实际符合标准的申请人数而定。
第四条 “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身心健康;
(二)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达到出国(境)交流学习所需的外语能力和相应专业水平;
(三) 本奖学金评选对象为通过学校选派参加国(境)外一流大学(学科)、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并获得学分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五条 补充说明:
(一) 一流大学是指世界综合排名在 150 名(含)以内的高校, 一流学科指世界排名在 30 名(含)以内的学科。
(二) 相关院校及学科的世界排名以“QS 世界大学排名”、“THE 世界大学排名”、“ARWU 排名”及“US NEWS 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公布数据为准, 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即可予以认定;
(三) 赴国(境) 外修读以语言学习为主要内容者,本奖学金不予资助;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纳入本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 已获得各类出国(境)奖学金资助的(CSC 项目外方高校不免学费的除外);
(二) 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
(三)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 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 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本奖学评审工作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 择优”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 本奖学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启动, 程序如下:
(一) 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向学院递交《湖南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专项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本科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流院校邀请函/录取通知复印件、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流院校或学科排名数据等证明材料;
(二)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
经湖南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学院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学院在公示之后,将拟获奖学金资助名单《湖南大学XX年本科生出国(境)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2)上报给湖南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 学校审核并发放奖学金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核准学生名单, 在获奖学生办好签证手续后, 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赴国(境)外学习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 并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汇总表上学生信息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的校园卡账户。
第四章 评审监督
设计艺术学院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南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严格执行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学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学生赴国(境) 外交流学习前已领取奖学金, 但在国(境) 外交流学习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损害国家利益、 国家形象的行为或不能按计划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者, 需向学校退还所发奖学金。
第十条 本《细则》由湖南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艺术设计学院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