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设计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设计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的相关制度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设计学科各研究方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院学科发展需求。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委员人数为13人(或11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设计或设计与其他学科交叉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全职在岗教授,且在一个任期内不到退休年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累积达到1/4以上的;

(五)因岗位发生变化致使委员组成结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当院学术委员会因委员辞去或被免除委员职务等情形而出现席位空缺后,应增补委员。增补委员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提名,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系(模块)和科研实验室的委员名额,原则上每个系(模块)至少有1名委员,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推选委员由各系(模块)按照委员候选人的条件、结构要求及教授(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比例推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直聘委员为院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5,不占各系(模块)推选委员名额。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候选人由院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通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院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何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或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四)对学院科研平台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进行学术评议。

(五)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指导、组织学术活动和学术道德教育活动。

(七)对其他未列明的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出现学院教授和人员发生变化,本章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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